乐陵市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乐陵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动。
二、禁放区域及时间
1. 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 西二环→阜昌路→碧霞路→旅游路→星光大道→挺进路→西二环以上道路范围内及以上道路两侧沿街。
- 中央世纪城小区、湖畔花园小区、新红枣市场、枣城北大街挺进路以北至臧家路口路段两侧沿街。
2. 特定地点全年禁止燃放:
-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 文物保护单位;
- 车站等交通枢纽;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 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 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 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 重要军事设施;
- 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3.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规定
1. 安全燃放要求:
-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 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 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 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2. 燃放后清理: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四、销售规定
1.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2. 对于在禁放区域内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
1. 违规燃放处罚: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宣传与监督
1. 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融媒体中心负责日常宣传和典型案件曝光。
2. 举报机制:市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8553460865。
七、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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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规定,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响应、坚决执行禁燃规定,共同守护洁净蓝天、清新空气和优美环境,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乐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