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为加强开封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现将2025年开封市烟花爆竹管理的最新规定整理如下:
一、燃放时间和地点
除《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外,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允许燃放的时间和地点将在春节期间由市政府另行公告。
二、禁止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1.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 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变更零售经营场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从1000元至3万元不等;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严禁携带、邮寄烟花爆竹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出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任
将房屋、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况处以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凡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为:
- 110(公安局)
- 12350(应急管理局)
小编建议
本通告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共同参与监督。
特此通告。
开封市应急管理局
开封市公安局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开封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