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2025年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文明、宜居的城乡环境,玉环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发布了《玉环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玉环市2025年烟花爆竹的最新规定汇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玉环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禁止燃放区域
1.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100米范围内。
2.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其100米范围内。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100米范围内。
4. 军事设施所在地及其100米范围内。
5.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其100米范围内。
6.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及其100米范围内。
7.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10. 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11.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12.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三、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1. 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不得燃放。
2. 各乡(镇)行政管辖范围列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3.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零售经营网点布设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玉环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六、宣传教育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委市政府美丽玉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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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于2025年1月9日前以来电、来访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委市政府美丽玉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市委市政府美丽玉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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