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业而发生纠纷,2019年姚某向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3G免费网时间:2023-03-06 09:09:15

很多小伙伴都积极入坑,但并非那么容易上手,尤其对新手玩家不是很友好,攻略问答中常常会遇到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9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知如何解决,为此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9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办法,感兴趣的快来看看吧。

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9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姚某签收了调解书。杨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杨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2个月后姚某以杨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正确答案: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①应当告知姚某原调解书未生效;②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以上就是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9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攻略和资讯可以关注多特网站,之后将为大家带来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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