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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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有关事项进行定期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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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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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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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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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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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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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不得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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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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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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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不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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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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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安全总监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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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人以上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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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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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不需要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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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一特大商场由启明有限公司建设,交由兴隆超市使用,该超市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按照规定应当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但建设单位迟迟未申请,该超市为了尽早开业,其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该超市申请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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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不强制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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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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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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