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不需要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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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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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不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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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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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人以上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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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安全总监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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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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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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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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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只能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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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单位不要重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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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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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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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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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统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可以发放补贴,由从业人员自行购买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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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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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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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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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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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不得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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