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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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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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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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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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级为最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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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出发,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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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严格杜绝先行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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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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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共有6章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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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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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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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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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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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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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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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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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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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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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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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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