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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 禁止携带与托运
严禁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携带烟花爆竹,同时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或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 销售规定
允许销售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不得向个人销售。
#### 定点销售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地区外,其他地区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 实施与监督
本规定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要监管部门。民政、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 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 举报与查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
#### 违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特殊人群管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有监护人或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若因违规燃放造成损害后果,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阻碍执法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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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提升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城乡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推动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位于G4201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的禁放范围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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