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2025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最新规定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三沙市实际情况,三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25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对部分区域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范围
东至永兴岛东部边界,西至七连屿西部边界,北至北礁,南至南沙群岛(具体范围详见官方地图)。该区域内所有岛屿及周边海域均纳入限制燃放范围。
二、限制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7日(除夕前一天)至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共计18天。
三、限制燃放要求
1. 在上述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除外)。
2.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禁止燃放区域或场所
除市中心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3. 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4.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7. 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8.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 山林、海岛等重点防火区;
10.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五、限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要求
在限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仅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管理与处罚规定
1.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等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各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和空气环境监测工作。
八、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九、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止。希望广大市民和各单位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环境质量。
特此通告。
三沙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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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工单归档:工单已结案;
2. 热线前台处理、热线后台处理、区分中心处理、回访复核审核、督办审核:热线中心正在受理;
3. 职能局收单、职能局处理、三级职能局处理、职能局领导审核:职能局正在受理;
4. 区分中心办结审核、区分中心退单审核、热线后台退单审核、职能局领导退单审核:职能局正在审核;
5. 市民的投诉,视案情复杂度可能会经过延期、复核等处理环节,需时较长,请耐心等待。该页面仅展示最新处理情况,如需了解案件更详细的处理情况,请致电12345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