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2025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最新规定
随着春节和元宵节的临近,汕尾市各地相继发布了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最新规定。为确保市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市政府及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且有针对性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措施。以下是2025年春节期间汕尾市烟花爆竹燃放的具体规定:
一、市城区限放规定
1. 燃放区域:
- 市区霞洋白沙滩
- 马宫街道保利金町湾海滩
2. 燃放时间:
- 除夕至年初二(2月9日-2月11日):每日12时至24时
- 年初三至正月十五(2月12日-2月24日):每日12时至23时
3. 禁放区域:
- 除上述划定区域外,全区其余区域均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海丰县禁燃规定
1. 禁燃时间:
- 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
2. 禁燃区域:
- 海城、附城、城东三镇所辖区域内,即东至经济开发区、西至科技工业园、北至三环路(含碧桂园小区)、南至三环路(含永安达、第一城、正升华府小区等)
- 梅陇镇和公平镇中心区
三、陆河县禁燃规定
1. 禁燃区域:
- 各镇中心区域(除南万镇外)
2. 具体禁燃范围:
- 河田镇:县城建成区东至高回路—城东六路,西至螺河东路,南至高砂河—陆河大道南—河中路,北至北环路—富前路,含五个社区和宝山村、河东村、高砂村、河北村等9个村(社区)。
- 河口镇:东至高树村鲍屋祠岗,西至昂塘新桥,南至河口老桥,北至上坝桥红绿灯路口;南至G235国道(工业大道),北至坪山大道北段尾,东至同心路,西至装饰大道。
- 新田镇:人民路辐射范围,东至人民路与环城路交接处,西至麻地桥头(含丰山村、汤仔寨村、坑角村);老医院路口文新路至屯寨桥头(含新丰村、大埔村、干布洋、下油车村);镇府市政路、花园路至参城桥头(含老圩、市政开发区、福塘新村、新景花园、文参路);新田商业大街及综合农贸市场周边。
- 螺溪镇:镇区范围内,东至螺河边沿路至新溪桥头西边,西至主干道沿路(含开发区道路两边),南至太平围村口,北至新农村示范片牌坊(螺溪中学后面)。
- 上护镇:上护镇圩范围(东至上护桥头,西至敬老院,南至上护中学,北至红年门)。
- 水唇镇:水唇镇区范围内(东至水东桥,西至下社路口,北至田心桥,南至水唇镇府)。
- 东坑镇:镇区范图内,东至付足坑路口,南至下四街,西至开发区加油站,北至开发区后山。
3. 禁燃时间:
- 河田镇:2024年2月1日至2月29日(腊月二十二至正月二十)
- 河口镇:2024年2月3日至2月29日(腊月二十四至正月二十)
- 新田镇:2024年2月3日至2月29日(腊月二十四至正月二十)
- 螺溪镇:2024年2月2日至2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
- 上护镇:2024年2月4日至2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
- 水唇镇:公历2024年2月4日0时至2月25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六)
- 东坑镇:2月2日至2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
4. 限时燃放:
- 禁炮区外区域实行限时燃放:每日凌晨1时至7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一延迟为凌晨2时至6时)。
四、陆丰市限放规定
1. 限放时间:
- 全年
2. 限放规定:
- 合理时间内(上午8时至夜晚24时前)、合理区域、空旷场地进行燃放。禁止在0时至8时燃放烟花爆竹。
五、华侨管理区限放规定
1. 限放时间:
- 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
2. 限放规定:
- 在依法取得相关单位许可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8时至夜晚24时前),合理区域、空旷场地进行燃放。禁止在深夜、凌晨燃放烟花爆竹。
六、红海湾开发区禁放规定
1. 禁止燃放区域:
- 全区行政区域
2. 禁止燃放时间:
- 2024年2月5日至2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六)
七、燃放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八、禁止事项和处罚措施
1. 购买渠道:
- 应在合法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2. 燃放地点:
- 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30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燃放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3. 未成年人燃放:
-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4. 处罚措施:
-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预祝大家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节日!
特此通告。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