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为加强临夏县及各乡镇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临夏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最新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现将主要内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禁燃区)
1. 城区及各乡镇主街道:包括临夏县城区及各乡镇的主要街道。
二、允许燃放区域
1. 县城范围和韩集镇、新集镇辖区:纬三路全段。
2. 其他乡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体燃放地点。
三、禁止燃放时间
除以下时间段外,所有时间为禁燃期:
- 元旦
- 腊月二十三至二十四
- 除夕
- 正月初一至初三
- 正月十五日
四、禁燃场所
在任何时间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包括:
1. 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 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
3.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餐饮、宾馆服务场所及殡仪馆。
5. 景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6. 国家及省州规定要求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五、宣传教育
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学校应当积极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相关规定。
六、管理和监督
全县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并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七、未成年人违规处理
未成年人违反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执法部门职责
1. 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应急管理局:加大禁限放宣传力度,加强对禁限放区域的排查和检查,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3. 生态环境保护局:制定相关质量标准,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4.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5.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法律责任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十、举报电话
如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可拨打以下电话举报:
- 临夏县公安局:0930-5930508
- 临夏县应急管理局:0930-3223816
- 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临夏县分局:0930-3222180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30-3222099
- 临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0930-3224008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
临夏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