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2025年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一、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发布2025年六安市烟花爆竹管理最新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
三、管理主体及职责
1.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建立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所需经费。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具体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3.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4. 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行为。
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相关规定。
7.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燃放管理工作。
8. 民政部门:监督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相关规定,并指导指定燃放区域。
9. 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和监管。
10. 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四、禁止燃放区域与时间
1. 市中心城区禁放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禁放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 其他禁放地点: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 文物保护单位;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社会救助站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 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山林、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 殡仪馆、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等场所的非指定燃放区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放地点。
3.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限制燃放区域与时间
1. 金安区、裕安区、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限制燃放区域,明确可以燃放的时间段。
2. 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依法决定并公告。
六、燃放要求
1. 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地点、时间内燃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投射或抛掷;
-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 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 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2.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七、宣传教育与举报奖励
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媒体要做好公益宣传。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方式为:
- 六安市公安局(110)
-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12350)
-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12315)
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八、法律责任
1.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2.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 对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
九、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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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以上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编写,旨在为市民提供清晰的烟花爆竹管理指引,确保大家度过一个安全、环保、和谐的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