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一、前言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宿州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宿州市实际情况,现将2025年宿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最新规定通告如下。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
1. 全年全时段禁放区:
- G343段以北,G104及绕城段以东,清水沟以西,彩虹大道以南。
-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
2. 特定区域全年禁放:
- 经济开发区全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规行为处罚
1. 个人违规燃放: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非法运输、经营、存储:
- 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不听劝阻、阻碍执法:
- 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宣传教育与举报
1. 宣传教育:
- 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将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2. 举报奖励:
- 鼓励市民通过“110”或者“12345”等途径举报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五、监护人责任
1. 未成年人教育:
- 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确保其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 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重大活动燃放许可
1. 特殊燃放许可:
- 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举办方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决定并发布通告。
七、附则
1. 施行日期: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 举报电话:
- 查禁违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110
- 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0557-7022276
- 查禁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市容卫生:0557-7022009
- 查禁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点:0557-3588018
- 查禁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0557-7028165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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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规定,宿州市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