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靖边县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一、限定燃放时间
1. 婚丧嫁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2.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可燃放烟花爆竹。
3. 正月初二至初七(7时至24时):限时段燃放。
4. 正月十五(7时至24时):限时段燃放。
5. 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需提前申请并获得许可。
二、限制燃放区域
1. 县城区:东至中央大道109复线、西至宁丰路、南至新堡路、北至鸣雁路形成的闭合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2. 全年禁止燃放区域及场所:
- 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施工工地等建筑物内部及高层建筑周边;
- 商场、商业街、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 车站、火车站、高铁站,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
- 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燃放规定
1. 不得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抛掷烟花爆竹。
2. 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投掷烟花爆竹。
3. 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4. 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5. 不得向人群密集场所及地沟、窨井等受限空间投掷。
6.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进行。
7.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8. 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四、烟花爆竹品种限制
1. 个人燃放只限于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
2. 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定点销售,相关部门依据划定的禁限放区域合理设置零售点,严格控制临时集中销售网点。
五、强化监管与法律责任
1. 县安委会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巡查和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违反规定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3.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倡导文明燃放
1. 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遵守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
2. 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七、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 应急管理:0952-2218667
- 生态环境:0952-4615280
- 综合执法:0952-2211078
- 市场监管:0952-2012769
- 交通运输:0952-3951082
- 消防救援:119
- 公安机关:110
- 便民热线:12345
特此通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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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旨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节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