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签订的《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其核心条款直接动摇了中国的主权独立性。其中第五款规定:“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这一“协定关税”条款彻底打破了中国对关税的自主决定权。在此之前,中国实行单方面规定的“值百抽五”税率,而此后英国货物只需缴纳约5%的低关税,远低于中国本土商品,严重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战败,英国强迫清政府代表耆英在南京签订此约。除关税主权外,条约还包含以下内容:
- 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 赔款2100万银元;
-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通商。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中国从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起点。
协定关税的实质是剥夺了中国关税的保护性功能。此后,中国丧失了通过调整税率保护本国工商业的能力,大量外国商品以低价涌入市场,直接冲击了传统手工业。例如,曾占出口主导地位的中国土布,因无法与低税英国纺织品竞争而迅速衰落。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条约》后续衍生的《虎门条约》(1843年)和《五口通商章程》进一步细化了“最惠国待遇”和“片面最惠国待遇”,使列强得以共享这一特权,为中国近代经济结构的瓦解埋下伏笔。
部分考生可能混淆《南京条约》与其他不平等条约的差异。例如,《北京条约》(1860年)虽加深了主权损失,但关税主权的首次丧失明确始于1842年。历史学家指出,协定关税条款的签订,标志着中国长期闭关锁国政策的终结,但也开启了列强经济侵略的序幕。
这一历史教训至今仍具警示意义:国家主权的任何让渡都可能带来不可逆的后果。当前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正是对近代屈辱历史的深刻反思。
(数据来源:条约原文及近代史研究资料整合)
解答:中国关税自主权开始遭到破坏的条约是《南京条约》(1842年)。该条约规定,英国进出口货物的税款需由中国与英国共同商定,而非由中国自主决定,这标志着中国关税主权的首次丧失。
解答:《南京条约》第10款明确规定:“英国商人进出口货物的税款,中国须与英国共同商定。”这一条款彻底否定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使英国获得了协定关税的特权,成为近代中国主权丧失的重要标志。
解答:《南京条约》的关税条款破坏了中国对贸易和税收的自主权,使外国商品得以通过低税进入中国市场,严重冲击了中国经济。此后,列强援引“最惠国待遇”,将这一特权扩展至所有国家,导致中国长期丧失关税自主权,加速了半殖民地化进程。
(注:部分资料提到《马关条约》或后续条约,但根据历史文献,关税主权首次丧失的确切条约为《南京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