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特发布以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一、燃放时间限制
1.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市民可以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2. 正月初二至初七(7时至24时):在此时间段内,允许市民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3. 其他时段:除上述规定的时间外,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 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3. 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 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5. 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6.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及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 山林、草原、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8.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9. 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10. 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违法行为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对违法燃放者处以罚款;
- 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给予重金奖励举报人;
-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四、文明燃放倡议
倡导全市居民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
- 到正规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
- 在安全空旷处燃放,避免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 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指导下燃放;
- 避免深夜集中燃放,减少对他人正常休息的干扰。
五、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市民如发现违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 应急管理:0991-12350
- 生态环境:0991-12369
- 综合执法:0991-12319
- 市场监管:0991-12315
- 交通运输:0991-12328
- 消防救援:119
- 公安机关:110
- 便民热线:12345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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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规定,乌鲁木齐市旨在平衡传统习俗与现代城市管理的需求,既保障市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又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整洁、和谐的节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