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根据《十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版)》及结合十堰市生态环境实际,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节日氛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2025年春节期间十堰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二、禁限放区域
1. 禁放区:
- 市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 国家机关驻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周边区域。
- 主要交通干道、桥梁、隧道等重要基础设施附近。
- 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燃放区域。
2. 限时燃放区:
- 在主城区南北两端各设1处限时燃放区:
- 北部限时燃放区:位于汉江河滩公园小路以西沙滩部分,自光化街道(三岔路社区九组)张家营路口延伸处往北区域。
- 南部限时燃放区:位于武当大道梦幻谷院内场地。
- 限时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共3天。其他时间段,禁放区和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要求
1. 燃放时间:
- 仅限于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具体时间为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
2. 燃放地点:
-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指定的限时燃放区内进行,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等危险区域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 如果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并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3. 燃放品种:
- 只允许燃放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型烟花和鞭炮,严禁燃放大型礼花弹等高危产品。
四、法律责任
1.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宣传与监督
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知晓率和遵守意识。
2. 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燃放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环境质量。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2日。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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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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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堰市2025年禁限鞭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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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规定,十堰市旨在科学合理地管理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在传承民俗文化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