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最新规定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尉氏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二、政策法规依据
该通告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一)燃放时间
1. 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次日凌晨1时
2. 1月28日(除夕):17时至次日凌晨1时
3. 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6时至23时
4. 2月12日(正月十五):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1. 城市建成区禁放区域:北边线北三环以南,东至建设路—尉州大道—纱厂西路、西至西祥路;东边线纱厂西路以西,南至福星大道、北至尉州大道;南边线福星大道以北,东至纱厂西路、西至西祥路;西边线西祥路以东,南至福星大道、北至北三环。以上区域均包含道路。
2. 尉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区)禁放区域:东至新港大道、西至尉港路(安罗高速)、南至玉祥路、北至北三环。
3. 尉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东区):全域禁放。
4. 尉北科技食品工业园区:全域禁放。
5. 其他禁放区域:
- 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重要军事设施
- 文物保护单位
-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
-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游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 车站(含车站广场)、桥梁、主次干道等交通枢纽
-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高层建筑、居民小区、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
- 公园广场、绿地、林场、苗圃、草地、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 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属地政府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1.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2. 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 非法生产、经营的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4. 禁止燃放孔明灯
(四)燃放注意事项
1.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
3. 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4. 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5. 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6.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进行
7. 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群众举报
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五、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尉氏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