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根据《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及来安县公安局发布的通知,结合2025年两节、两会期间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现将滁州市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的最新规定整理如下:
一、禁放区域和时间
(一)新安镇
1. 禁放区域:由“来河-中央大道-建阳南路-创新路-环城西路-黎明路-白鹭大道-北环路”所合围区域内以及合围区域外、中心城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
2. 限放区域:禁放区域以外为限放区域,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二十四、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汊河镇
1. 禁放区域:“天河—滁河—来河—水乡大道—中山大道”所合围区域内。
(三)其他乡镇
1. 限制燃放:其余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地点
在全市范围内,以下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2.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 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7. 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8.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9. 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特殊时期规定
1.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黄色及以上等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2. 重大公共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四、违规处罚
1. 违反禁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对于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等经营者,未履行劝阻或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与奖励
鼓励市民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将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选用低污染的环保烟花爆竹,并在燃放后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来源:来安县公安局、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美好滁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