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为保障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绍兴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5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 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保护范围。
2. 交通枢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如加油站、化工厂等。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包括高压线、变电站等设施周围的安全区域。
5.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这些场所内及周边一定范围内。
6.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特别是森林防火期内,严格禁止燃放。
7. 商品交易市场:如大型商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8. 高层建筑: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及其周边区域。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放地点:如桥梁、隧道等特殊区域。
二、禁止燃放品种
1. 非法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任何未经许可或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均不得燃放。
2. 专业燃放产品:个人禁止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这些产品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3. 超标、不合规、危险性大的产品:含药量超标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使用。
三、禁止燃放时段
1. 除夕至正月初六期间(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2月3日):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地点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2. 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发布污染天气预警的情况下,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直至预警解除。
3. 正月初七(2025年2月4日)开始:燃放时间按照《诸暨市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四、法律责任
1. 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绍兴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 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五、举报方式
广大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网信、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电话:12345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如有任何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月22日前反馈至相关部门。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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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官方正式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