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2025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邓州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1. 腊月二十三(2025年1月22日):17时至次日凌晨1时
2. 除夕(2025年1月28日):17时至次日凌晨1时
3. 正月初一至初五(2025年1月29日至2月2日):每日早6时至23时
4. 正月十五(2025年2月12日):早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及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以下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机关驻地;
2. 化工园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 重要军事设施;
4. 文物保护单位;
5. 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疗养院;
6.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 车站(含车站广场)、码头、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区域;
8.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9. 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
10. 南水北调干渠两侧1100米以内、山林、森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1. 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以及周边建筑物小于10米的狭小空间;
12. 政府机关驻地和城区重点工业区域;
13. 城区森林重点防火区域;
14. 县城人员聚集区。
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个人禁放种类
1.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2. 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 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1. 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2. 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 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进行。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奖励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公安部门“11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等途径积极向属地应急、公安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信息。
七、购买提示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到合法正规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谨防购买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各县(市、区)研究确定烟花爆竹经营点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质量。
特此通告。
邓州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