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一、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提高空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城阳区实际情况,对烟花爆竹的燃放区域、场所及销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二、禁止燃放区域
1. 全域禁放区域:
- 城阳街道全域
- 流亭街道全域
2. 部分禁放区域:
- 夏庄街道部分区域(除山色峪8个村、南屋石老村址、少山、华阴(王沙路东侧)、王家曹村、冷家沙沟村、李家曹村、中曹村、辛家曹村、张家沙沟村、李家沙沟村、西石沟村、新民村、贾家营、郝家营、东宅子头、成平路以东铁骑山路以北以外区域)
- 惜福镇街道部分区域(除棉花、书院、东葛、西葛、东铁、西铁、演礼、霞沟、科埠、傅家埠、超然、宫家村、青峰、纸房等14个社区以外区域)
- 棘洪滩街道驻地
- 上马街道驻地片区和程哥庄片区
- 高新区核心产业区(具体图示详见附件)
三、禁止燃放场所
在以下场所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机关办公场所;
2. 文物保护单位;
3.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 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 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 城阳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四、特定条件下的禁燃规定
1. 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 重污染天气期间:在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五、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六、责任追究
1. 违规燃放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 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 治安管理和刑事责任: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七、宣传教育与监督举报
1. 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八、附则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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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禁放区域地理位置图
温馨提示:
微信搜索公众号青岛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爆竹】可获青岛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禁放区域、场所,建成区具体范围,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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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发布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