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为切实规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遏制非法、违法经营活动,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分宜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5—2026年)》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2025年春节期间分宜县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及相关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布点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着力构建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二、布点规划及数量
拟定于2025年1月19日至2月13日(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在城区集中设置8户左右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网点,分别布置在主城区和沙河绿岛(具体布设地点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住建局协商确定)。
三、申请条件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与培训:申请经营人员年龄须在18-60周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 销售场所:必须具有具备防火抗爆性能的活动板房作为销售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高2.2米)。
3. 产品配送协议:必须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规定的产品配送协议。
4. 运输协议:必须有危爆物品运输车辆或与具备危爆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负责人签订烟花爆竹运输协议,确保及时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拉运至专用场所存放。
5. 防火防爆设施:销售场所照明灯具、控制开关、线路敷设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设置取暖炉等明火设施。
6. 消防设备:零售场所至少配备2具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
7. 固定经营地点:必须在县应急管理局和住建局确定的场所和地点经营,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地点,不得流动经营。
四、程序与要求
(一)申请与受理
有经营意向者,于2025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申请。初审需提交下列资料:
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份;
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经营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提交复印件);
4.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清单,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审核与发证
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申请资料受理程序,于2025年1月16日前对申请人安全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签订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并颁发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烟花爆竹经营。
(三)撤回与注销
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网点于2025年2月13日停止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并将产品下架,撤销临时经营网点,同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交县应急管理局予以注销。
五、燃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1. 禁止燃放区域:
- 文物保护单位;
-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 商品交易市场;
- 高层建筑;
- 法律法规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2. 禁止燃放品种:
- 禁止燃放非法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
- 个人禁止燃放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 禁止燃放含药量超标、不合规、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3. 禁止燃放时段:
- 2025年1月28日(除夕)至2025年2月3日(正月初六)期间,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地点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 在发布污染天气预警的情况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直至预警解除。
- 2025年2月4日(正月初七)开始,燃放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网信、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电话:12345
七、受理地点与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县统办2号楼二楼应急管理局会议室
联系人:兰磊磊
联系电话: 15394080762
特此公告
分宜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编辑:刘颖
责编:魏红光
审核:李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