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
一、总则
为了加强柳林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柳林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活动。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许可证制度
1. 生产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2. 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 运输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4. 燃放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生产安全
1. 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并通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2. 生产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 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4. 生产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上岗。
5. 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原料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禁忌配伍的物质。
6. 烟花爆竹产品上必须标注燃放说明,并在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五、经营安全
1. 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2. 零售经营者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4.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运输安全
1.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必须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运输车辆必须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遵守运输许可事项,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3.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七、燃放安全
1. 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3. 燃放时应按照燃放说明进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4.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根据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并严格按照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
八、法律责任
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或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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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为响应环保政策,减少空气污染和安全隐患,柳林县将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鼓励市民选择环保、安全的方式庆祝节日。同时,社区将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歌舞表演、非遗手工艺展览、灯光秀等,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
(来源:柳林县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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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上述规定能帮助您了解柳林县2025年最新的烟花爆竹管理要求。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