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2025年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湘西自治州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且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三、禁止燃放区域与时间
1. 全年禁止燃放区:
- 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 林区、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 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 其他不宜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 春节期间规范燃放:
- 自2025年1月21日00:00起至2025年2月12日24:00止(农历腊月三十零时至正月十五二十四时),允许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为每天凌晨6:00至23: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相关规定,在非禁止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具体品种为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玩具类(C级、D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
五、燃放行为规范
1. 禁止燃放行为:
- 禁止燃放摔炮、砸炮、土火箭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和施放孔明灯。
- 禁止无证销售和流动摊贩销售烟花爆竹。
- 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 禁止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等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 禁止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2. 燃放要求:
-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不良后果的,监护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与处罚
1. 监督管理: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 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严格落实本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2. 处罚措施:
-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工作失职、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调查问责;对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七、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关于烟花爆竹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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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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