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2025龙岩能放烟花爆竹吗

来源:网络时间:2025-01-17 01:01:25

龙岩市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最新规定

龙岩烟花爆竹2025最新规定一、前言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现将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事项提醒如下。

二、全市禁止燃放范围

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6. 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7. 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 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三、新罗中心城区限制燃放范围及允许燃放时间

新罗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具体范围:

1. 东、东南至东外环、翠屏山、东宝山以西区域

2. 南至龙岩学院、仙宫公园、曲潭路以北、龙腾南路以西、榕树小区、志高动漫以北围合的区域

3. 西至西锦公园以西、西外环紫金体育公园段、龙门塔、北外环西段、莆永高速以东的区域

4. 北至龙州工业园硬质合金园、龙州工业园高新区、北三环、见龙桥、铁山佳苑以南围合的区域

在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不限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禁止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

1. 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2. 拉炮、摔(砸)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等挤压、击、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

3. 无规则飞行轨迹的二响、三响、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险品

4. 礼花单、小礼花、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5. 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6. “地雷”、“开天雷”、“鱼雷”、“春雷”、“鱼炮”、“彩雷王”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7. 组合烟花中扇形及含垂柳、S形等异型效果的产品

8. 无中文说明的出口产品

9.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10. 在新罗中心城区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等街道及江山、铁山、东肖、红坊、龙门等镇禁止经营和燃放发数大于60发的烟花,包装直径大于45厘米的团型鞭炮和串炮;在其余县(市、区)已划定的禁放限放区(没有划定则取建成区范围)禁止经营和燃放发数大于60发的烟花,包装直径大于60厘米的团型鞭炮和串炮。

五、处罚措施

1. 未按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2. 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小编建议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过一个祥和文明的春节。请转发,提醒身边人。

七、附注

主管: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龙岩市环境宣传教育监控中心

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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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文明、宜居的城乡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各街道行政管辖范围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各乡(镇)行政管辖范围列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不得燃放。

各县(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 军事设施所在地;

5.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7.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10. 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11.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12.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

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进货台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和供货者等内容,并留存1年备查。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台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可获台州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各市区县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时间、禁燃范围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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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隐患,满足人民群众燃放需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补充通告》(通告〔2020〕3号)试行调整优化,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1. 将新罗区“禁止经营和燃放发数大于60发的烟花,包装直径大于45厘米的团型鞭炮和串炮”的范围缩小至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等街道及江山、铁山、东肖、红坊、龙门等镇。

2. 其余县(市、区)“禁止经营和燃放发数大于60发的烟花,包装直径大于60厘米的团型鞭炮和串炮”的范围缩小至已划定的禁放限放区(没有划定则取建成区范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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